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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6章 现场学习(1 / 1)

?把肖金邦的事情安排好之后,包飞扬回到了小会议室。这时候距离他所说的休息十分钟时间已经过了将近二十分钟了,参加会议的大多数人包括廖晓倩都已经回到会议室了,但是邱泉涌和向智江两个人却还没有见踪影。

包飞扬自然明白这两个人去干什么了,暂时也不理会,。倒是廖晓倩见他回来,就连忙上来汇报,说已经出了两份公函,连同包飞扬刚才的手书命令在一起,派了两个最信任的手下到枫南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法院去了。

包飞扬点了点头,把目光望向综治办主任岳晓刚,说道:“岳主任,你出去找一下邱检和向院,让他们快点回来,我们继续开会。”

本来这个工作是应该‘交’给办公室主任廖晓倩去做的,但是廖晓倩刚才在会上和邱泉涌、向智江两个人顶牛顶得那么厉害,这时候让廖晓倩去,显然是不合适的,只好暂时委屈一下岳晓刚了。

岳晓刚当然是很会做人,加上本来就向像新书记包飞扬这边靠,听了包飞扬的吩咐,立刻笑盈盈的答应下来,站起身到外面去找邱泉涌和向智江了。

法政委就那么大点地方,工夫不大,岳晓刚就把邱泉涌和向智江两个人找了回来。

“包书记,不好意思,在外面‘抽’烟,忘记了时间!”比起向智江来说,邱泉涌更为圆滑一点,一跟着岳晓刚走进会议室,就连忙向包飞扬解释道。不管包飞扬信不信他的这个解释,最起码在大面上他把这件事情给掩盖过去了。

包飞扬点了点头,也没有去细究邱泉涌和向智江到底是在外面费什么,他用手轻轻拍了拍桌面,说道:“好了,大家都到齐了,咱们继续开会!”

环视了一圈会场,包飞扬继续说道:“刚才大家都谈了对饶建山贪污案子再审程序是否应该启动的看法,我觉得讲的都很好,很有道理。本来这个时候呢,应该是我谈一下我本人对饶建山贪污案子再审程序是否应该启动的看法和意见,只是这个案子最重要的两份原始档案还没有拿过来,所以我暂时就先不发表我的看法了。那么趁着这个机会,咱们大家还是学习一下关于刑事案件再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吧。”

说到这里,包飞扬用手指向坐在会议桌最边缘的李大仁,说道:“这个工作就‘交’给我的秘书李大仁同志了,让他给大家读一下我国刑法中对于再审相关规定。”

“包书记,这个就不必了吧?”向智江举手提出反对意见,“在座的同志们都是搞法政出身,对于相关法律法规还是非常熟悉的,没有必要再学习一遍了吧?”

“是嘛?向智江同志,你敢肯定在座的同志们真的对相关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吗?”包飞扬淡淡地扫了一眼向智江,“那别人我就不说了,就先考考你吧,你能谈谈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启动再审程序吗?”

“这……”向智江一下子被包飞扬问的有点‘蒙’圈了,说实话,像他这样从部队转业到法院的干部,对于法律条文还真的是不怎么了解。只有在具体审判案子的时候,才会让秘书找到相关的法律条款,比对着看看,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连法律条文也不去看,只是听下面几个对法律条文比较熟悉的人汇报就可以了。现在包飞扬要考他的法律条文,他可不敢保证自己能够答上来。

包飞扬自然是了解目前这种体制下法院的法官们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水平,就包括包飞扬自己,也基本上属于外行领导内行的状态,在这个情况下,学习一下法律条文并不多。等大家把这些法律条文学习透了,估计法政委那两个去法院调取原始会议记录的工作人员也就回来了,正好可以比对着法律条文来谈一谈,饶建山的案子是否应该启动再审的问题。

“好了,李大仁,你开始读吧!”包飞扬冲着李大仁做了一个手势。

李大仁点了点头,就翻开自己准备好的材料,开始读了起来。

“刑事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华夏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刑事案件申诉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夏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第三百七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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